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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至一千零二十条;事实不同,适用判断可能不同。
先确认讨论的对象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围绕可识别的自然人外部形象规定肖像权;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肖像制作、使用、公开的一般同意原则,并禁止以丑化、污损、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。原文链接见下方。
公开出现不等于任意使用
第一千零二十条列有必要范围的学习教学、新闻报道以及公共环境展示等合理实施情形。不能只拿“公共场所”或“教育用途”作结论,具体使用仍需结合完整事实和条文判断。本站不为个案作司法认定。
把事实整理成时间线
建议记录原页面地址、发现时间、发布者页面显示信息和涉及的画面位置。说明自己希望停止哪一种使用,避免在公开申诉中再次完整传播敏感照片。平台受理与争议处理各有要求,按实际渠道提交必要材料。
可执行检查单
- 01保存能定位页面与画面的信息。
- 02写清相关授权或沟通的原始范围。
- 03向平台渠道说明具体请求并保留回执。
一个常见问题
遮住眼睛就必然不涉及肖像吗?
不能仅凭一种遮挡方式下结论,可识别性还可能来自其他画面信息;有具体争议时应向合适的专业渠道咨询。
延伸阅读与适用边界
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至一千零二十条;事实不同,适用判断可能不同。 可结合下方标签与相关文章对照阅读,练习时只使用获准的材料或明确标注的虚构场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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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原文
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第四编第四章,第一千零一十八至第一千零二十条。本文为基础条文导读,不构成个案结论。